西安利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5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利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 181 号西部电子社区A 座 1幢A507 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宏,该单位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利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004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不当,用人单位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44165.41元;用人单位未按时给申请人办理转正,工作期间一直按试用期工资发放,应支付转正工资差额为7090.9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不当,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额为9735元,并且不能因支付赔偿金后免除经济补偿金责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用人单位并非合法辞退申请人,应额外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7816.09元。申请人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补发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问题,应加付申请人赔偿金。(三)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加班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支付申请人的延时加班费、周末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且补齐扣缴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系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入职利通网络公司,原审法院以***2017年6月15日至 9月30日期间的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平均计算后,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作差额31598.8 元是正确的。关于工资差额,因***转正后的工资为10000元,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差额为2000元,原审判决利通网络公司补发***转正期2017年8月15日至9月30日的工资差额3000 元并无不当。关于赔偿金,因***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应按其入职期间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计算赔偿金,原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8896.35元是正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主张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关于代通知金,本案利通网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产生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案中,***在利通网络公司工作时间未满一年,其主张未休假 10 天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主张的加付赔偿金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加班费,***应就其加班基础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因加班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请求用人单位出具个税证明,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是正确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张明霞
二○二○年四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刘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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