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路金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特93号
申请人: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罗桂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灿,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路金铭,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19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不服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19号裁决书,申请予以撤销。其主要事实理由为: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2020年1月19日路金铭工作存在失误给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1月20日和路金铭就事件情况做出沟通,因为涉及事件定性、公司事件处理、人员定责等等事宜,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路金铭暂停工作,停薪等候公司处理,1月22日路金铭请假回家,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春节节日,及路金铭的工作交接及路金铭使用公司电脑必须要当面沟通,当面交接处理事项,决定于春节假期后1月31日办理路金铭的解除手续但是2020年春节突发疫情,因此国家要求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3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路金铭试用期到期正常在春节假日后三天,但因为疫情影响,导致春节假期延长,导致路金铭在假期期间试用期到期,但因为离职交接及物资交接只能当面处理,所以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假日后第一天及时沟通路金铭回公司处理解除手续事宜。(2)员工在入职公司之初会统一学习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辞退处明确规定,公司员工一旦被客户投诉,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路金铭也在员工手册做了签收,1月19日事件发生后,甲方公司向公司投诉了路金铭,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公司有权和路金铭解除合同。(3)路金铭提供和其经理***的聊天微信截图,表示其已经将代码修复完成,挽救,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事件发生后,路金铭就被暂停工作停薪等候公司处理,并未对代码事件进行修复处理,是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尽量补救,依然造成公司项目延期,未正常回款。(4)路金铭提供和周慧玲的微信截图证明其未缺勤及正常工作状态,首先,周慧玲在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岗位,并非为公司人事主管或人事专员,且周慧玲已于1月18日请假回黑龙江老家过年,对路金铭情况并不了解,且因为疫情原因,黑龙江被大雪封路,其一直请假在家,没有电脑办公,只有2月10号整理钉钉考勤打卡,与部分同事微信沟通过一月份考勤事宜。路金铭1月份有出勤,因此周慧玲于2月初沟通路金铭考勤事宜属于正常工作范畴,并不能证明路金铭2月份未有缺勤。(5)路金铭提供和公司人员刘志伟的聊天记录来证明2020年2月还在为公司进行工作,其提供证据为片面信息,聊天记录可以显示,路金铭的直接领导一直未有给路金铭布置工作,也未给路金铭日清增加任务,也可证明路金铭2月3号及4号并没有工作,但是自己却私自在日清填写了工作,所以路金铭提供的和刘志伟的微信聊天截图,并不能证明其2月份还在为公司工作。(6)对于路金铭在事件发生后出具情况说明,当庭路金铭不承认,说是经理***逼迫其书写,不写就会罚款事宜,公司经理***在事件发生后沟通路金铭出具情况说明的沟通方式存在重大问题,但是经理***,只沟通让路金铭出事件情况说明,并未沟通具体应该怎么出具怎么详细填写等细节问题,所以,虽然经理***沟通存在重大问题,但是路金铭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确是真实可信的,并非为胡编乱造或被威胁所以夸大篡改内容等,并且路金铭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其他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是吻合一致的,所以路金铭对其所书写的情况说明不予承认是不成立的。
被申请人路金铭答辩称,其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都是事实,没有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海纳云ERP里程碑节点显示其工作任务分配以及工作情况,工作进度显示完成100%,所以其并未像公司所说造成项目延期。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其就请假回家,事发当天其与经理***聊天,已修复完代码,并未给公司造成虚夸的重大损失。1月份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其应依法享受国家带薪休假政策,公司应当补齐1月份工资。2月份在家办公期间其已沟通项目经理,未回应。其向同事拿过他的任务进行开发,2月份的工作内容于2月11日晚上9:49交接给袁相丛,公司应当补齐其2月份5天的工资。事情还原真相说明是被迫写的,不写就罚款,这只是经过,经过不能作为最终的结果。此说明与公司所述导致项目延期未正常还款有差异,其仅负责其中一个功能,并且已提交完成100%任务进度。假如造成项目延期,也并不是因为其原因造成,因为其任务已经完成并且请假回家。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19号裁决:一、青岛华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路金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八十二元整;二、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路金铭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二千八百三十二元一角三分;三、驳回路金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部门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经审查,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19号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本院对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华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记员  王冉冉
书记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