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10072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9X3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中门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