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901号
原告: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发展基地寅春路**-M2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UUK354U。
法定代表人:邵兰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季才,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大**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江淼路**腾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8381662XM。
法定代表人:王晟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6元,减半收取计4948元,由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姜苏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