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765号
原告:刘正义,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王亦明,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江苏赛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鹏岛路2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25144。
法定代表人:王旭,职务经理。
原告刘正义与被告王亦明、江苏赛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正义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正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正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正义负担。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愿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