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1日作出了(2019)苏0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3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第一项,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缴纳案件保证金92.5万元,同意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向法院申请执行保证金中的36895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5号民事调解书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 军
审 判 员 周 军
审 判 员 徐忠华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