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4562号之四
原告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象公司)诉被告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伊然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人民陪审员  魏建华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