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

10243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10243号
上诉人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旭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2016年9月5日的项目合作协议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上诉人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订立,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双方从未就公主岭市财税大数据平台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其在一审诉讼之前从不知晓有项目合同协议存在;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原系上诉人员工,曾受上诉人委派至涉案项目任技术总监;该份协议极有可能是上诉人工作人员在韩岭的教唆下擅自以上诉人名义订立。公主岭市财税大数据平台项目系其经过政府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签下的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故即使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2.公主岭市财税大数据平台系其自行建设完成,被上诉人无权索要项目款。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独立完成了涉案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下,仅凭该协议及客户验收报告即判令其支付项目款,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四象公司答辩称:1.涉案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恶意串通,旭丰公司对该份协议是知情的。旭丰公司与公主岭市财政局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是其法定代表人贺宪桥,他对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及整个工作是知情的。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非上诉人的员工。如果双方所签合同无效,那么上诉人与建设方的合同亦无效,上诉人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而获利,其在转包过程中的获利要返还。上诉人将案涉工程转包获利645360元。3.案涉工程系被上诉人实际完成而且该系统一直由建设方在使用,已不具备返还或恢复原状态的条件,上诉人同样需要参照合同价款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及合同效力的问题,而在上诉状中提及,这是被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前准备涉案协议实际履行证据的重要原因。综上,涉案协议有效,案涉工程由被上诉人实际完成,上诉人应该向被上诉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本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审理。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书记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