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光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财保3号

申请人:北京神州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1号楼18层1804,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836441。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跃葵,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大连普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园区世达街13号23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C1EH78。

法定代表人:刘跃葵。

申请人北京神州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跃葵、大连普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14,593.8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保全财产线索、保单保函等诉讼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神州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跃葵、大连普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14,593.8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琳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纯

书 记 员 肖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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