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1467号
原告: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3号楼一层。
负责人:王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映,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神州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1层1102。
负责人:高峰,董事长。
原告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神州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武景格
书 记 员 张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