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初226号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165号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6-C号地3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