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8817号
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15033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董事长。
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