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181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星星。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唐思创教育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唐思创教育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在今日头条网站“学而思轻课”首页相应位置和《法治日报》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00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11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学而思轻课”在2019年05月18日10点01分“告诉孩子这22个趣味定律,人生或许有所不同!”使用了原告在站酷网站2010年12月27日11点15分发表名为“2011新年快乐!趣味定律25条!”22幅美术作品。侵权今日头条网站“学而思轻课”是被告的网站宣传平台,发表的文章是以商业宣传、营利为目的,用文字、图片等吸引网民进行阅读、关注、分享、点赞、评论,进行宣传,引起网民的关注,获得宣传,被告以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为商业宣传,被告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在今日头条网站“学而思轻课”中传播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费用,未署名,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
被告新唐思创教育科技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是22幅漫画作品。原告主张该漫画系其创作。站酷网用户“天朝羽”于2010年12月27日发表在标题为《2011新年快乐!趣味定律25条!》的文章中包含涉案20幅漫画作品。查看站酷网用户“天朝羽”的基本信息,显示实名认证信息为***。原告另提交涉案22幅美术作品的图片信息截图并当庭展示。
原告提交了联合信息时间戳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及附件显示,账号名称为“学而思轻课”的头条号于2019年5月18日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标题为《告诉孩子这22个趣味定律,人生或许有所不同!》的文章,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配图使用,共计使用22幅。被告在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未给作者署名。根据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披露信息,该头条号的认证信息为被告新唐思创教育科技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首次发表网页截图、源文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截图、(2022)京049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涉案作品源文件属性截图及涉案作品发表情况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
被告新唐思创教育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头条账号中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推文配图使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且在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时未给作者署名,构成对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的侵害。被告新唐思创教育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因原告已经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成本、独创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关于律师费,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原告提交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本院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新唐思创教育科技公司侵害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将考虑涉案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头条账号“学而思轻课”中连续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00元、取证费10元,以上共计88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