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748号
原告: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21号(华龙金座)4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
原告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晓健
审 判 员  邱 翠
人民陪审员  范子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章 丽
书 记 员  陈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