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7944号
原告:***,男,1993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御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1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51388463Y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
***与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
经查,***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64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7民初1617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7民初16172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吴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红红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