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4833号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韩,总经理。
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元。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