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云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云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7174号
原告:深圳市鸿云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迅美科技广场1栋9层901。
法定代表人:舒友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群,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一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鸿云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深圳市鸿云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鸿云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鸿云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