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101民初5号
原告: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2.34元,减半收取1161.17元,由原告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