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5503号
原告:天津市黎明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六道7号车间2层。
法定代表人:赵越微,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01。
法定代表人:张雁冰。
原告天津市黎明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黎明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黎明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吴彦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