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辽宁鼎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0888号 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行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7元,减半收取计15298.5元,由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