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0888号
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行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7元,减半收取计15298.5元,由原告***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