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0815号
原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卓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睿鹏,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凯,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审 判 员 林峥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