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5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东路1号院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杨海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道。
诉讼代表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力,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上诉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谈光丽
审 判 员 刘一颖
审 判 员 任文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小莹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