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2889号
原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道。
法定代表人:黄志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东路1号院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杨海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泽亮,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76号铭海中心3号楼-5、6-705。
法定代表人:杨真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泽亮,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廉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