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8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东路1号院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夏菁,副总裁。
上诉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金珍珍
法 官 助 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白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