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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9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锦钰,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
原审被告:沈阳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沈阳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9元,减半收取19605元,由上诉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