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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商初字第2938号
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46元,减半收取102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