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11526号
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郭旭,董事长。
被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845元,合计8995元,由原告青岛天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