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三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投台东街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4005号
原告:山东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临淄路2号3号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杨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果敏,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山东三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建投台东街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天幕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薛震,经理。
原告山东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投台东街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三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山东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