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合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3171号
原告:广州合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9号508房。
法定代表人:邓丽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赖其良、李梅玲,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201-4室。
法定代表人:沈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乐云,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重华,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合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协公司)诉被告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双方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信公司支付合协公司合同款63900元;2、判令汇信公司支付合协公司款项利息2018.1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7月29日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共计265日,实际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上述共计65918.1元;3、判令汇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汇信公司向合协公司采购一套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合同总价共计213000元。2016年10月28日,双方及合协公司在浙江省的销售与技术服务商杭州富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汇信公司购买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由富丰公司实施并提供技术服务。富丰公司已按照销售合同及三方协议约定实施完成全部软件模块。汇信公司已支付合同款149100元,剩余部分款项63900元经多次催告汇信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汇信公司辩称:合协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汇信公司与合协公司签署《〈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销售合同》后,合协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汇信公司并未违反协议之约定,恳请贵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合协公司未配置完成发文管理、经理平台等模块,款项结算条件未成就。根据原汇信公司双方签署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销售合同》之约定,合协公司方所主张的款项的付款条件为:“考勤管理、发文管理、流程管理、经理平台、员工自助等模块实施完配置完成,正常考勤三个月,经汇信公司签字验收后一周内向合协公司支付合同款50900元”、“汇信公司签字验收后6个月正常运行后,支付合同款13000元。”但至今为止,发文管理、经理平台模块均未配置完成并经汇信公司验收,且考勤管理模块在配置后屡次出现诸如“部分员工加班时长未能显示、流程审批节点混乱、系统无故报错、人员信息缺失、全勤结果统计混乱”等问题,汇信公司多次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调整并修改,但合协公司一直未妥善解决此问题,导致至今未能够实现正常考勤三个月,更无法实现6个月正常运行的付款条件。据此,由于合协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导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达成,汇信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
二、合协公司未配置完成薪酬管理、招聘管理等模块,实际款项结算条件未成就。汇信公司向合协公司已经支付的第三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包括软件配置完成人事管理、合同管理、薪酬管理、招聘管理四个模块。根据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签署的《会议纪要》,汇信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合协公司支付第三笔款项,合协公司则后期将工资模块、招聘模块上线推广。据此可知,在上述四个模块未能全部配置完成的情况下,汇信公司先行将第三笔费用支付予合协公司。而薪酬管理、招聘管理模块至今未能配置上线并通过汇信公司验收。据此,由于合协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导致相应的付款条件未达成,汇信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
三、合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构成违约。合协公司向汇信公司已经提供的人力资源软件上线运行后,考勤管理模块时常出现诸如“部分员工加班时长未能显示、流程审批节点混乱、系统无故报错、人员信息缺失、全勤结果统计混乱”等问题,合同管理模块则出现大量数据显示错误,合同起始日期统计错误等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合协公司应在接受问题两天内予以整改答复,两周内完成修复。汇信公司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合协公司沟通,要求对方调整并修改相应的板块内容,但合协公司一直未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相关问题反复出现,给合协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由于合协公司方提供的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已无法实现《〈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销售合同》签署之目的,合协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汇信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合协公司所有诉讼请求,维护汇信公司之合法权益。软件没有全部交付,已交付的部分软件无法正常使用,不同意付款。汇信公司已支付1491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汇信公司对合协公司提供的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系打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合协公司提供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对汇信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10月20日,汇信公司与合协公司签订《〈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销售合同》1份,约定,汇信公司购买合协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合同总价213000元,汇信公司在收到合协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汇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款的20%即42600元预付款支付给合协公司;双方将需求调研固化书及功能图签字确认完毕后,汇信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款的10%即21300元支付给合协公司;合协公司交付软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安装到汇信公司服务器上,并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薪酬管理、招聘管理等模块实施配置完成经汇信公司验收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汇信公司支付给合协公司40%的项目进度款,即85200元;考勤管理、发文管理、流程管理、经理平台、员工自助等模块实施完配置完成,正常考勤三个月,经汇信公司签字验收后一周内汇信公司支付合同款50900元;汇信公司签字验收后6个月正常运行后,支付合同款的13000元。
2016年10月28日,汇信公司、合协公司及富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合协公司全权委托富丰公司履行2016年10月20日汇信公司与合协公司所签订合同内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系统约定范围内的二次开发、售后实施、接口开发、系统维护等工作。
2017年4月21日,汇信公司确认人员管理模块、合同管理模块、组织管理模块、流程管理模块、考勤模块实施完毕。
2017年4月25日,汇信公司、合协公司通过《会议沟通纪要》方式确认:HR系统中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考勤管理、流程管理、员工自助已在运行并签收确认,工资模块已配置完成,汇信公司在4月28日把项目阶段第三笔项目款进行回款;后期安排工资模块、招聘模块上线推广,发文模块配置上线。
2016年10月28日,汇信公司向合协公司支付42600元;2016年12月2日,汇信公司向合协公司支付21300元;2017年4月27日,汇信公司向合协公司支付85200元。汇信公司共计已向合协公司支付149100元。
2017年11月30日,汇信公司通过律师函方式表示:合协公司向汇信公司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软件模块配置与人员培训。
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汇信公司与合协公司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方式对软件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沟通。
本院认为,汇信公司与合协公司签订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按该合同约定:“考勤管理、发文管理、流程管理、经理平台、员工自助等模块实施完配置完成,正常考勤三个月,经汇信公司签字验收后一周内汇信公司支付合同款50900元;汇信公司签字验收后6个月正常运行后,支付合同款的13000元。”汇信公司表示相关模块未配置完成,合协公司应对相关模块已配置完成并可正常使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双方邮件往来并结合律师函,相关模块并未实现正常使用,合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相关模块已经汇信公司验收或已投入正常使用,故合协公司无权要求汇信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合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原告广州合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