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青禾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民初5972号
原告:武汉青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二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朝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祁坤,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武汉博诚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0号广埠屯资讯广场A座七层7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翠英,女,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三凤,男,193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光谷光电中小企业产业协会,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园C3栋3层。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青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祁坤、武汉博诚志达科技有限公司、胡翠英、张三凤、武汉光谷光电中小企业产业协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青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青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青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武汉青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真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