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美迪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

**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美迪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2732号
原告:**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1幢4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张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深,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美迪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51号山东国际贸易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冯健。
原告**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迪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莉萍王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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