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恒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恒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师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25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社区×民委员会广珠路大门潘会塘大岗涌新世纪商业楼6号商铺之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30125D。
法定代表人:卢国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娥,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荣,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师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1号楼11层1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4145843Y。
法定代表人:潘镜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师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2021年4月25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京师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案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