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天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鑫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3民初2217号
原告:宜昌天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5325133。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硕,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16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38071041。
法定代表人:高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天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天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天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天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3元,由原告宜昌天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