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4141号
原告: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路124号睿鼎国际B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博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贾得村村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博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博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9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振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甄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