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6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数码西街1号。 负责人:李**,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路124号**国际B**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30号楼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马*,职务: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0602执异5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朔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于2022年5月16月立案执行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6月28日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送达(2022)晋0602执6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事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冻结的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工程款10009003.26元,并协助将上述款项打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并说明异议期限及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后果。 朔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该院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送达的(2022)晋0602执6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写明异议期限为“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该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异议人送达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已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指定期间,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异议申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中止要求协助执行内容。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是本案的关键,原审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0602执异59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春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