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99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曲产业园东峰路北段21号唐久总部大楼14层1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528319.65元的财产。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319.6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319.6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