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1461号
原告: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35700311。
法定代表人:**1,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3,山西晋***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EWQX74。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息合计1627256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标段一合同”)、《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标段二合同”)。合同约定,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产品设备用于山西省朔州市公干全程视频监控建设互联网应用项目(**工程)标段一、标段二,并提供服务器安装、软件的安全部署等服务。标段一合同总价款19837012元,标段二合同总价款4262241元,均约定在2021年1月15日完成设备的到货验收、软件的安全部署后付清,若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8819850.2元,剩余款项15279402.4元未支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份《采购合同》分别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一致同意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山西省朔州市。”本案争议标的额的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管辖,但由于朔州市内有多个基层法院,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法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时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标段一合同和标段二合同均在第二条第二款中约定收货地点为“山西省朔州市××区往***木业)”,本案涉案标的不仅包括设备的买卖,还包括软件的安装部署,最终用户的地址为朔州市朔城区,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在朔城区完成了上述两份合同的履行,根据以上合同信息可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朔州市朔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