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执2722号之一
关于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识凌公司)与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立公司)、**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9)苏0214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三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识凌公司支付2555260元、违约金511052元,合计3066312元。二、**雪对三立公司应负担的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雪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三立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32元,公告费760元,合计32792元,由三立公司负担32032元,由**雪负担760元。因三立公司、**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识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991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立公司、**雪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三立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雪名下有银行存款3857.03元,本院扣划后扣除执行费50元已向识凌公司发放了3807.03元;三立公司、**雪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立公司名下无车辆,**雪名下有号牌为浙A5××**的汽车1辆,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办理了轮候查封;三立公司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雪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向三立公司住所地、**雪住所地居委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三立公司、**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3095296.9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向识凌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三立公司、**雪的其他财产线索。识凌公司表示三立公司、**雪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法院对三立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执转破,不要求对三立公司、**雪执行悬赏,对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三立公司、**雪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4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维和 审 判 员  方庆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书 记 员  李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