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26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方庙社区金融二街8号。
法定代表人:**旻。
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识凌信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国际科技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知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清源路18号530大厦B座3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JUNLIU,男,加拿大籍,住无锡新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识凌信息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知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JUNLIU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65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识凌信息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知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JUNLIU名下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识凌信息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知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JUNLIU名下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