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执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59300522C,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307号。
法定代表人:JUNLIU(**),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识凌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14民特10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与识凌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即:识凌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前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工资共计27774.01元。
因识凌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774.01元,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当日裁定本院(2022)苏0214民特1014号民事裁定书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识凌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执行决定,将识凌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识凌公司已由执行转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14民特10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和
审 判 员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