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11514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9、1-113、1-115、1-117。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307号。 法定代表人:JUNLIU(**)。 被告:JUNLIU(**),男,加拿大国籍,1973年9月20日生。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南京银行)与被告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识凌公司)、JUNLIU(**)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京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识凌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编号为Ba15424210909006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识凌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4万元;3.判令JUNLIU(**)为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银行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加拿大籍保证人JUNLIU(**),故本案为涉外商事合同案件,应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