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1财保6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方庙社区金融二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 责任人:**旻。 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59300522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识凌信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国际科技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FJRY2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知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清源路18号530大厦B座3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63257030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JUNLIU,男,住无锡新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识凌信息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知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JUNLIU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3年0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识凌信息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知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JUNLIU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识凌信息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知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JUNLIU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