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0280号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2628215J。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59300522C。
法定代表人:LIUJUN(**),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被告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识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
宁波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识凌公司向宁波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108.33元(截至2022年9月6日)、逾期罚息(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0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日,识凌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2021年10月29日,识凌公司向宁波银行贷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4.35%,逾期罚息、复利为期内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是每月付息、利随本清。
2022年10月10日,宁波银行申请追加本案被告:LIUJUN(**),男,1973年9月20日生,护照号码G××××,住无锡市新吴区××大学××大厦××室。同时宁波银行增加本案诉讼请求,要求LIUJUN(**)对识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LIUJUN(**)为加拿大籍,本案为涉外商事合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涉外合同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