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5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云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12G室。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以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茜
审判员 郑东和
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亚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