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于1985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12G室。
法定代表人:高菁,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信息中心(银海芯座B栋)9层901。
负责人:韦永军,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3栋25层2501-2509。
负责人:郭勇,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艳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朱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