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于1985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12G室。

法定代表人:高菁,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信息中心(银海芯座B栋)9层901。

负责人:韦永军,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3栋25层2501-2509。

负责人:郭勇,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艳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朱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