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5445号
原告:**魁,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彤,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12G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2层1201-6室。
负责人:***,总经理。
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魁与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就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907号仲裁裁决书,已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京0102民初25444号,被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立案在先,原告**魁立案在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2民初25444号案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