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4056号之一
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与被告华创天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为人民币2616元,由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承担。
审 判 员 舒家良
法官助理 王秋艳
书 记 员 晏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