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天成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鑫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创天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393号
原告:湖南鑫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洞井村村民第一生活安置小区19幢206号。
法定代表人:魏姣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曙光,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华创天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2车间805号。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湖南鑫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创天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鑫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鑫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易金妹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