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民初9号
原告:新疆天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汇森亿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西部绿谷大厦**2-4-280
法定代表人:冯小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
原告新疆天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汇森亿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新疆天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春 燕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蒋 丹 丹
书 记 员 努日曼古丽·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