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44332号
原告: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B座1704室。
法定代表人:赵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安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5号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庄沧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庆,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萼,女,厦门安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座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柳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女,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世琳,女,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安盟公司)与被告厦门安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安盟公司)、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堤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安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赵荣荣,被告厦门安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庆、胡翠萼,被告金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敖世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安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西安安盟公司经济损失80
000元及合理开支8300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300元、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西安安盟公司成立于2014年,于2015年设计了“安盟科技”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见附件)作为企业标识进行宣传、推广和使用,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西安安盟公司发现,二被告在天眼查网站和天眼查App(以下共称天眼查平台)中厦门安盟公司的企业信息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西安安盟公司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厦门安盟公司辩称:1.厦门安盟公司未实施涉案行为,既未直接提供涉案图片,亦未授权金堤公司在天眼查平台上使用涉案图片,与金堤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2.厦门安盟公司不是金堤公司的认证企业,系金堤公司在厦门安盟公司企业信息中错误展示涉案图片,涉案行为与厦门安盟公司无关。综上,厦门安盟公司不同意西安安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堤公司辩称:1.涉案图片是由常用字母组成,虽经过一定变形处理,但未突破字母本身的结构,未达到美术作品的创作性高度,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作品登记证书是初步证据,仅凭该证书无法有效证明西安安盟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3.涉案图片是金堤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自动抓取的信息,是对互联网信息的客观展示,主观上无恶意,亦无过错,客观上未主动提供,涉案图片未经编辑、整理、修改。金堤公司是大数据公司,无法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逐一审查,且天眼查平台公示了投诉指引,为权利人提供了维权投诉途径,在本案起诉前,西安安盟公司并未向天眼查平台进行投诉,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金堤公司立即进行了审查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下线处理。4.西安安盟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天眼查平台为用户提供企业信息免费查询服务,并非广告发布或交易平台,未因涉案图片展示获得经济利益,西安安盟公司也无损失。综上,金堤公司不同意西安安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相关的事实
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1月15日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1-F-00010234,其上显示:作品名称
“安盟科技”、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西安安盟公司、创作完成时间2015年12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该登记证书后附涉案图片。
西安安盟公司表示,涉案图片最早使用在其官方网站上,后续在经营中均使用涉案图片作为企业标识。为证明前述情况,西安安盟公司提交了网页打印件,显示西安安盟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宣传页面中即有涉案图片。
西安安盟公司据此主张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二被告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系西安安盟公司创作了涉案图片、在此前的经营中即使用了涉案图片。但二被告认为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是简单的字母和文字组合,无法体现美术作品特有的艺术价值,不具有独创性。对此,西安安盟公司强调,涉案作品独创性体现在其图形设计来源于“安盟”首字母“AM”,并对该字母进行艺术设计、创作,使其附有美感,将字母A中间设计为圆圈形状,在色彩上采用附有科技感的绿色和蓝色结合而成,体现了美术作品的美感和独创性。
二、关于被诉行为
(2021)陕证民字第170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707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3月3日,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浏览器中通过百度搜索“天眼查”,进入天眼查网站(网址为www.tianyancha.com),在查公司版块下搜索“厦门安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显示,该公司名称左边展示有涉案图片。点击该公司名称进入详情页,展示有该公司电话、名称、邮箱、地址、简介等内容,浏览量为2万+。在公司名称、企业架构图、股权穿透图、企业受益股东版块左侧均展示有涉案图片。另,该页面显示有“我要认证”按钮,并提示“认证成功后即可编辑信息,去认证”。在天眼查网站搜索“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网址显示为www.tianyancha.com,企业简介中提到“天眼查是由柳超博士领衔开发的商业查询平台,在基于自研核心技术图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了完备的集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聚合、数据建模,数据产品化为一体的大数据解决方案……作为商业安全工具,天眼查收录了1.8亿家社会实体信息……”该公证书还保全有其他案外内容,案外内容显示,郴州安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中亦展示有涉案图片。
西安安盟公司另提交在天眼查App中查询厦门安盟公司相关情况的打印件,显示内容与第1707号公证书基本一致。
西安安盟公司据此主张,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金堤公司运营的天眼查网和天眼查App(即天眼查平台)中厦门安盟公司的企业信息中使用涉案图片,侵害了其就涉案图片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西安安盟公司表示,其为金堤公司运营的天眼查平台的认证用户,金堤公司于2019年5月就对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收取了相关服务费用,同时其亦在天眼查平台上传了涉案图片,金堤公司进行了审核,故金堤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为此,西安安盟公司提交了网页打印件、服务费发票及支付凭证、认证证书、《企业认证服务协议》《企业联合认证服务协议》予以证明。前述证据显示:2019年5月28日天眼查收取了实名认证服务费用5000元,2020年9月6日收取了VIP会员服务费用720元,2020年9月6日收取了企业实名认证年审服务费280元。天眼查网中显示西安安盟公司为高级认证用户,已认证两年。《企业联合认证服务协议》系西安安盟公司(甲方)与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约定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申请及资料,支付服务费,获得乙方提供的联合认证服务,联合认证服务是天眼查认证服务与百度认证服务的集合,具体内容为:用户向乙方提交联合认证申请及相关审核资料并支付服务费用后,乙方向用户提供天眼查认证服务,同时,由百度向该用户提供对应的百度认证服务。《企业认证服务协议》约定天眼查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和保证,基于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审核。该审核仅限于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及信息的核查……对审核成功的企业添加的不同类型的“认证企业”标签,不视为天眼查对该认证企业信用、身份等的保证或担保。
厦门安盟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1.其从未授权金堤公司在天眼查平台使用其企业信息及涉案图片,亦非金堤公司的认证用户;2.第1707号公证书显示其他主体的企业信息亦展示有涉案图片,可见涉案图片非厦门安盟公司上传;3.其注册有多个商标,自2004年3月30日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安盟”“安盟网络”商标及字号,无需使用涉案图片。为此,厦门安盟公司提交了天眼查App的截图打印件、其多个商标注册证及其营业执照予以证明。其中,天眼查App的截图打印件显示“天眼查是金堤公司开发的一款企业相关数据等公开信息查询工具。根据用户指令,天眼查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生成用户检索的已经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如成为VIP会员,享有无限次查看老板信息及其相关企业、控股企业和商业合作伙伴等29项特权。相关商标证显示厦门安盟公司注册有多个“安盟”相关图文商标,图形与涉案图片不同。西安安盟公司认可厦门安盟公司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金堤公司对厦门安盟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亦表示其作为商业查询平台,所公示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未对涉案图片作出任何编辑修改。
金堤公司认可西安安盟公司提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运营的天眼查平台上存在涉案图片,亦表示涉案图片非厦门安盟公司上传至天眼查平台,但表示:1.天眼查平台上展示的企业信息系对互联网信息的客观展示,是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抓取的信息。2.涉案图片之所以会展示在厦门安盟的企业信息中,是由于西安安盟公司与厦门安盟公司所使用的标识均包含“安盟”二字,且涉案图片在互联网上广泛展示,其根据企业名称的关键词自动匹配抓取,故涉案图片被抓取后错误展示在厦门安盟公司的企业信息中。3.金堤公司不是故意使用涉案图片,其平台上公示了投诉指引,在起诉前西安安盟公司并未通过该投诉指引进行投诉,金堤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删除处理。4.西安安盟公司虽为认证用户,但涉案图片非企业认证所需审查的资料,认证用户可以在企业简介中自主上传、编辑信息,故其并不知晓涉案图片的存在。为此,金堤公司提交了天眼查网站的投诉指引、其公司内部就涉案图片处理记录、其于2021年8月12日在天眼查网查询厦门安盟公司的企业信息网页打印件等予以证明。投诉指引显示,如投诉人认为天眼查网站上存在的内容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可向天眼查发出书面投诉,填写《投诉说明函》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或邮寄至其公司。金堤公司内部处理记录显示,2021年8月12日,客服齐凯旋提出删改数据需求,提及经核实,其公司网站将西安安盟企业标识错误展示为郴州安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安盟公司logo,建议对两个公司logo予以更新,确保信息展示无误。天眼查网网页打印件显示,2021年8月12日在天眼查网中查询厦门安盟公司的信息,已无涉案图片。金堤公司另提交网页打印件并表示在水滴信用网(网址为www.shuidi.cn)上厦门安盟公司的企业信息中亦包含有涉案图片,可见金堤公司系客观展示互联网的结果,没有擅自改变涉案图片,亦无主观恶意。西安安盟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并表示前述证据明确了系金堤公司错误展示涉案图片,其作为金堤公司的企业认证用户,于2019年5月就进行了企业信息认证,金堤公司明知涉案图片的存在,仍在天眼查平台上使用涉案图片,具有主观过错。厦门安盟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表示金堤公司展示的其企业信息上有“我要认证”“去认证”按钮,可证明其并非天眼查平台的认证企业,涉案行为与其无关。
关于涉案图片的删除时间。金堤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7月30日就删除了涉案图片,前述内部处理记录是在涉案图片删除后重新在系统中提交的需求记录。厦门安盟公司亦表示涉案图片于2021年7月30日已经删除,并提交了网页打印件截图,显示在天眼查网站查询厦门安盟公司企业信息,已无涉案图片,截图右下方电脑桌面显示的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西安安盟公司表示无法核实截图真实性,但认可涉案图片于2021年8月12日已删除。
三、其他
为证明西安安盟公司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图片作为企业标识使用时间久、范围大、价值高,亦有一定知名度,西安安盟公司提交了多份荣誉证书和资质证书。其中显示西安安盟公司于2017年10月获陕西省职工创新性优秀企业;于2019年12月2日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年经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核信用登记为AA级;获多个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有多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二被告认可前述证据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
关于赔偿数额,西安安盟公司表示,请求法院参考厦门安盟公司企业信息在天眼查平台的浏览量、涉案图片的价值、该企业信息中多处突出使用涉案图片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金堤公司认为其为用户提供企业信息免费查询服务,并非广告发布或交易平台,未因涉案图片展示获得经济利益,西安安盟公司也无损失,故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依据。
关于合理开支,西安安盟公司表示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300元,并提交了对应金额的发票。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西安安盟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截图、网页打印件、发票、荣誉证书、认证证书、协议,厦门安盟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金堤公司提交网页打印件、时间戳证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中涉案行为持续至2021年6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适用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作品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涉案图片为字母A和M以及文字“安盟科技”结合而成,通过对两个字母、文字的精心设计、结合及色彩搭配,并将字母A中间设计成圆点状,使得最终呈现的图形效果中既包含了字母A亦包含了字母M,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故对二被告提出涉案图片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本案中,西安安盟公司提交了载有涉案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其公司于2019年使用涉案图片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西安安盟公司系涉案图片的作者,二被告亦认可西安安盟公司创作了涉案图片,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确认西安安盟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关于涉案行为主体,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意见,可以证明厦门安盟公司与金堤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厦门安盟公司亦未在天眼查平台上使用涉案图片;涉案图片系金堤公司上传至天眼查平台厦门安盟公司企业信息页面中,金堤公司系涉案行为主体。故西安安盟公司对厦门安盟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金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天眼查网和天眼查App厦门安盟公司的企业信息中使用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西安安盟公司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金堤公司表示其作为商业查询平台,存在海量数据,无法逐一审核,并公示了投诉渠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抗辩,本院认为,一方面,金堤公司在庭审中自认系通过互联网数据抓取涉案图片后,错误匹配到厦门安盟公司企业信息中,属于直接侵权,故前述抗辩并非其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合理理由;另一方面,本案证据显示,西安安盟公司系金堤公司认证用户,而证据显示在天眼查平台上同时有两家公司均使用了涉案图片,金堤公司对涉案行为的发生显然具有主观过错。综上,对金堤公司的前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复制权,涉案行为系通过天眼查网站及天眼查App向公众提供,此时涉案图片的复制行为亦应由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鉴于前述本院已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对西安安盟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对于西安安盟公司有关涉案行为构成侵害其复制权的主张,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金堤公司应对涉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充分证明西安安盟公司的实际损失或金堤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西安安盟公司及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厦门安盟公司企业信息的浏览次数、金堤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西安安盟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并提交了相关发票,金堤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至于公证费,西安安盟公司虽提交了相关发票,但考虑到该公证书还公证有其他案外内容,故本院对此公证费予以合理酌定。
综上,本院依照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开支715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8元(原告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筠曼